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处字(2014)01-024号
案件名称:北京锦绣大地联合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未记录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进货渠道、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锦绣大地联合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013384236
法定代表人:刘正伟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作为北京锦绣大地联合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虽建立了场内经营者档案,但档案中未记录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进货渠道、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又查:在当事人开办的市场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张振坤,从2009年起,即在市场内销售秦皇岛市卢龙京源粉丝厂生产的食用淀粉制品,其在2013年11月28日至2013年12月13日,分3次购入秦皇岛市卢龙京源粉丝厂生产的“双利一奇粉”(粗)等六种食用淀粉制品用于销售,前述食用淀粉制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依据国家标准 GB2760-2011检测,食品中的铝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食品。且为张振坤供货的秦皇岛市卢龙京源粉丝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于2008年01月01日失效,其也无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我局于2014年02月12日,依法对张振坤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对张振坤的管理中,明知张振坤主要经营秦皇岛市卢龙京源粉丝厂生产的食用淀粉制品,却仅查看了张振坤的进货票据,未查验秦皇岛市卢龙京源粉丝厂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张振坤案于2013年12月16日经《法制晚报》“今日关注”栏目曝光后,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再查:当事人虽建立了对场内经营者的管理制度,并明文规定“每日检查商户台账,做好索证索票工作”,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市场管理人员对场内经营者的台账检查周期仅为每两月一次,其从2013年10月16日至2013年12月18日张振坤案发时止,未对张振坤经营食品的台账和进货票据进行检查,而张振坤所经销的由秦皇岛市卢龙京源粉丝厂生产的不合格食品的进货日期分别为2013年11月28日、2013年12月6日、2013年12月13日,当事人在此期间未尽到督促场内经营者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的义务。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29条第1款第3项且《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29条第1款第4项且《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29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2条且《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2条且《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2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5-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