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4〕06-22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房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南关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房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南关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7708628-8
法定代表人:刘飞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2日,我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北京京房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南关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便宜坊五香烤鸭问题。2014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该群众举报的商品已经售完。经调查,当事人于2014年12月8日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便宜坊五香烤鸭2袋。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9月11日以71.37元/袋的价格,由北京京房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配送中心配送10 袋预包装食品便宜坊五香烤鸭(规格1千克/袋,生产日期:2014/09/09,生产厂家:北京便宜坊烤鸭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北京顺风飞扬物流中心)。截至2014年12月8日,上述食品全部销售,售价74.50元/袋。2014年12月8日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便宜坊五香烤鸭2袋,该食品标签上生产日期是2014年9月9日,保质期90日。该案货值金额149.00元,违法所得6.2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