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075号
案件名称:王宾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宾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4月22日,你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台球城边上万丰黎明早市鲜鸡店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你店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有:柴鸡25只;白鸡25只;菜刀1把;秤1个,销售金额折合人民币共计625元;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都是共用的,无法区分。现场检查你店经营面积约为15平方米。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4月22日违法经营期间,你店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留存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200元,货值金额362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未经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立即停止营业,货值金额362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