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28号
案件名称:北京达美新贸易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达美新贸易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闫树平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西马各庄村明华街甲83号北京达美新贸易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进行举报核实检查,发现该公司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北京达美新贸易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食品流通许可证2013年6月8日过期,经查,该公司2013年6月份至2014年6月份进行房屋改造,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改造完成后,该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向刘庆忠采购了40箱冬瓜糖,并于2014年8月10日向韩冬生销售10箱,10月8日向韩冬生销售30箱,所购进的食品已经全部售出。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8800元,获违法所得80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批准,我局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调查,由汪思涛、魏欣园承办此案,至2014年12月24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