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158号
案件名称:刘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刘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兴贸二街5号院国风美伦小区7号楼2单元一层的刘丰生活超市检查时,发现刘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法经营货值金额4500元,违法所得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