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71279
案件名称:姚运峰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姚运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花园小区1号院8号楼106号姚运峰经营的小超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时发现用于违法经营食品:多力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1箱、王致和料酒2桶、红星二锅头酒1箱依法扣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