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280010号
案件名称:邵子强(北京市小邵熟食店)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邵子强(北京市小邵熟食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邵子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17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人举报:2015年2月15日和2月17日,在延庆县京张路口南500米(延庆县教堂对面)日上综合批发市场119号店铺购买的京顺牌果木熏腿王,因产品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故认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要求调查。2015年2月17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北京市延庆县日上综合商品批发市场119号门店邵子强经营的北京市小邵熟食店现场检查发现有标称北京京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京顺果木熏腿王无生产日期、净含量,共8根。无生产日期、净含量的标称北京京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京顺果木熏腿王,是2015年2月14日从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民主村二区44号的北京市春吉利商店进购的,共进购了2箱,每箱6根,共12根。进价是33元/根,销售价是37元/根。截止到2015年2月17日共销售了4根,共销售了148元,获利16元,货值金额41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