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32号
案件名称:龚丽娟(北京川页兴副食批发部)涉嫌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川页兴副食批发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龚丽娟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9月26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批转单和《检验报告》(Z JJD02-0285-2014),显示龚丽娟(北京川页兴副食批发部)经营的花椒粉(生产日期:2014年6月25日,规格型号:35g/袋,生产者名称:北京康力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总灰分项目不符合GB/T15691-2008《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480元,获违法所得16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