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20001号
案件名称:万金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万金斌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0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苑街道食药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李家庄53号经营一家名为老九熟食的店,对外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经调查核实,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李家庄53号,万金斌所经营的名为老九熟食的店,面积为30平方米,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现场检查发现在操作间内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电子秤一台以及铁盘两个;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以及台账,自述违法经营期间货值金额是6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