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50032号
案件名称:万小平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万小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和义东里六区甲8号内1号北京美廉乐家和义商贸有限公司地下一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现场制作售卖豆腐。经调查核实,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万小平在未依法取得流通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丰台区和义东里六区甲8号内1号北京美廉乐家和义商贸有限公司地下一层制作加工并售卖豆腐,从事现场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8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