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4号
案件名称:北京鑫海韵通商业大楼仁和石园大卖场涉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农产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鑫海韵通商业大楼仁和石园大卖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萍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8月13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对当事人所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样,出具了检验报告(N o.GC1411010090),食品名称:牛肉(样品批号:2014年8月10日,规格:散装,生产者名称:何根屠宰场,生产者地址:河北省大厂县夏垫镇)。该产品的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验,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