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1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正阳金牛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正阳金牛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9996791-6
法定代表人:崔建胜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4日,北京证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正阳北里3号楼首层01号发现北京正阳金牛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房屋面积45平方米,进门就是大厅,大厅里侧是用于现场制售场所,操作间30平方米,现场有2名工作人员,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原材料面粉1袋,价值50元(折合50元);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经调查核实,该单位自2014年11月8日至2015年1月4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情况下从事现场制售经营活动。根据当事人自述,经营期间馒头0.6元一个,共制售馒头300个,共销售180元,违法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130元;违法经营期间食品货值金额1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