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26号
案件名称:李建柱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建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柱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9月3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红岩全祥农副产品市场西1号的当事人销售的酸菜鱼全料进行了抽样检验;2014年12月30日,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验报告编号:020-RLSP144161),当事人销售的华容县华联蔬菜加工厂生产2014年5月16日批次300g/袋规格的酸菜鱼全料,所检项目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1.0,实测结果3.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3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当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未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2014年9月1日当事人从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水产批发咸菜区11号于淑范处以每箱44元的价格购进上述酸菜鱼全料1箱共计30袋,至2015年3月10日,当事人以每袋2.5元的价格全部售出上述酸菜鱼全料,无库存,未使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取得经营额75元,货值金额75元,获违法所得3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