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4〕119号
案件名称:朱桂荣(北京朱桂荣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朱桂荣(北京朱桂荣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朱桂荣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10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安各庄村333号的北京朱桂荣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11袋超过保质期的白象牌原汁猪骨面,其中5袋标注的生产日期(批号)为:12河北20140209B,保质期:六个月(保质期至2014年8月9日);其余6袋标注的生产日期(批号)为:12河北20140403A,保质期:六个月(保质期至2014年10月3日),属于超出保质期限的食品。检查过程有该单位经理刘立生陪同。执法人员当场向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于当日立案并依法对上述违法经营食品予以扣押。至2014年12月9日调查尚未终结,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扣押期限至2015年1月8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上述两种白象牌方便面进货价格为1.37元/袋,销售价格为1.5元/袋,涉案货值金额16.5元,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该超市经营的过期食品未及时售出,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该案由肖岳国、李军承办,至2014年12月12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