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3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通州店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420090849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31日,我局收到案件批转单,显示2014年9月5日,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北里1号瑞都景园北区1A号楼02商业01、03商业01号的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通州店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样。该公司销售生产日期为2014年08月09日的正大樟茶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