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20016号
案件名称:经广东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经广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9月2日至2015年9月8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红房子早市A7号经营一户活鱼的摊位,面积为9平方米,对外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鲤鱼3斤、草鱼3斤。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以及台账,从新发地批发市场购进鲤鱼60斤,每斤进价11元,以每斤15元出售,期间共售出57斤,每斤获利4元;草鱼50斤,每斤进价10.5元,以每斤13.5元出售,期间共售出47斤,每斤获利3元。期间共获利369元,没有缴纳税款,因此没有其他扣除,故违法所得369元,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57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