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280009号
案件名称:滕玉兰(北京市万宝顺综合商店)经营食品与其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案
当事人名称:滕玉兰(北京市万宝顺综合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滕玉兰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6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滕玉兰(北京市万宝顺综合商店)经营的标称生产单位河北省永清县金犀牛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01015的2000ml /瓶,酒精度65%vol的衡水风味老白干进行抽样送检。北京市食品及酿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于2014年11月05日出具的1份检验报告显示,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9月16日依法从当事人处抽取的标称生产单位河北省永清县金犀牛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01015的2000ml /瓶, 酒精度65%vol的衡水风味老白干:酒精度,﹪vol,实测值为36.0,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2014年9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从当事人处抽取的标称生产单位河北省永清县金犀牛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01015的2000ml /瓶,酒精度65%vol的衡水风味老白干是2014年6月28日从北京市延庆县延庆德成综合商店进购的。共进购了30箱,6瓶/箱,进购价45元/箱,7.5元/瓶。截至2014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时,共整箱销售了3箱,销售价48元/箱;零售了4瓶,零售价10元/瓶。整箱销售的3箱和零售的4瓶共获利19元。2瓶酒瓶漏了,未销售,剩余的26箱已退供货单位。货值金额为184元,共获违法所得1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8条第3款、《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1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6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