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00028号
案件名称:北京灵星工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灵星工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3432787-3
法定代表人:杨春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3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京通)食药监食案移〔2015〕1号,内容为:2014年11月27日举报人沈凯在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购买新家园无蔗糖猴头馍750g后发现该商品强调“无蔗糖”,但未如实标注蔗糖的含量。本案要求对供货商一并处罚。该局已于2015年2月26日对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因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提供的供货商北京灵星工贸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35号院1号10层1015 室,不属于该局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现移送我局处理。附行政处罚决定书、举报信件、供货商相关资质等复印件。2015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灵星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单正在经营“新家园”牌猴头馍(净含量:750克),“新家园”牌猴头馍(净含量:750克)有进货索证手续、产品检测报告。该单位法人杨春华的被委托人吕宏金陪同检查。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