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4】170008号
案件名称: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十七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十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4549721-8
法定代表人:程荣海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5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十七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12月24日的水乡醇雕酒(净含量:600ml)没有标注警示语。举报人提供了购物小票和发票,以及购买的无警示语的水乡醇雕酒1瓶,当事人对此予以认可。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不再销售该批次商品。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水乡醇雕酒24瓶,至检查时已销售19瓶,剩余5瓶已退回厂家。调取进货台账发现,该商品进货价格为7.2元/瓶,销售价为8.6元/瓶。经调查了解,确定销售的19瓶酒中有9瓶没有标注警示语,货值金额为77.4元,违法所得为12.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GB2758-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第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