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房 食药 食行罚 字〔 2014 〕 27-3 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房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良乡店属于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房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良乡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飞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5月2日从北京东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味客隆”牌生姜粉(生产日期2014年4月 10日、100克/袋)20袋,进货价格5.56元/袋。对外销售。2014年5月12日,我科执法人员与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工作人员对其销售的上述食品进行抽样,2014年6月5日,我科执法人员接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报告,称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经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1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至2014年6月5日被检查时止,当事人共销售“味客隆”牌生姜粉(生产日期2014年4月 10日、100克/袋)6袋,每袋售价8元。当事人称未售出14袋生姜粉已退回供货商。货值金额为160元、违法所得14.6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4-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