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27-015号
案件名称:吴章红(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吴章红百货商店)涉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吴章红(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吴章红百货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7月24日开始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东北旺村唐家岭路8号从事销售桶装纯净水的经营活动。当事人自述于从北京灵山泉饮料厂那里购进桶装纯净水25桶,购进价格为每桶4元,销售价格为每桶10元。至2014年9月15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购进的桶装纯净水共计售出23桶(含抽检4桶),经营额为230元,购进食品成本92元,取得违法所得138元。未售出的桶装纯净水2桶,货值金额为20元,我局已作查封扣押处理,经营期间当事人总货值金额共计250元。 2014年7月25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桶装纯净水进行了抽样检测,2014年8月2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桶装纯净水经抽样检验,电导率、菌落总数、酵母项目不符合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2014年9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京海食药监食责改〔2014〕27-03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至立案时止,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50元,取得违法所得138元。当事人进货采用现金结账无进货票据,也未做销售账目记录 ,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1项及《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5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