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520165 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意想来食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意想来食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卢旭东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京朝)食举登[2014]8885号),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来广营东路北侧第一间的由卢旭东(北京市意想来食品店)经营的婕妮璐商店经营的进口威士高淡味黄油(250g)中文标签未载明境内代理商的地址、联系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据。2015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人所述商品。通过对该店经营者卢旭东的授权委托人卢志浩的询问得知该店曾于2014年10月13日由北京恒兴东裕食品商行以12.5元/块购进进口威士高淡味黄油(250g)40块,国内进口代理/经销商:西诺迪斯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地址:北京五环市场196号,电话:010-51884987;英文标注保质期至2016年03月14日,但中文标签所标注的保质期至2016年03月15日。当事人认可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15年1月5日经批准正式立案, 由王书杰和王萌承办此案,至2015年4月2日该案调查终结。我局于2015年2月26日向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送协助调查函调查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真实性与产品标签备案样张,2015年3月30日收到复函。经调查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检疫证书真实,该产品标签备案样张内容:【进口商】广州进亿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新塘村712号,【电话】020-36700215。根据协助调查结果,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3日至2014年12月30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来广营东路北侧第一间的婕妮璐商店经营中文标签未载明食品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进口威士高淡味黄油(250g)40块,进货价12.5元/块,销售价26.9元/块,无法提供缴税证明,经营期间违法所得576元,货值金额1076元,不足10000元。当事人经营未载明食品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