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20106号
案件名称:刘淑凤(北京顺富隆祥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刘淑凤(北京顺富隆祥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淑凤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张喜庄村张喜庄商业街东区71号刘淑凤经营的北京顺富隆祥超市进行投诉举报核实检查。经查,在当事人经营超市货架及库房内未发现举报人投诉的“法国卡斯特.圣埃米伦干红葡萄酒(生产日期:20140310,规格:75cl/瓶)、法国卡斯特.罗曼尼干红葡萄酒(生产日期:20140908,规格:75cl/瓶)、中国红圣娜多哈干红葡萄酒(生产日期:2013/09/03,规格:750ml/瓶)、橡木桶窖藏干红葡萄酒(生产日期:2014/02/1,规格:750ml/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举报人提供的照片、购物小票、发票,经当事人确认,举报人于2015年6月22日从当事人经营的超市购买了上述红酒,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照片显示法国卡斯特.罗曼尼干红葡萄酒(生产日期:20140908,规格:75cl/瓶)食品标签食品添加剂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碳,标注有误,法国卡斯特.圣埃米伦干红葡萄酒(生产日期:20140310,规格:75cl/瓶)、中国红圣娜多哈干红葡萄酒(生产日期:2013/09/03,规格:750ml/瓶)、橡木桶窖藏干红葡萄酒(生产日期:2014/02/1,规格:750ml/瓶)食品标签食品添加剂均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且未标明具体含量。经查,当事人以198元/瓶的价格销售法国卡斯特.圣埃米伦干红葡萄酒1瓶、以108元/瓶的价格销售法国卡斯特.罗曼尼干红葡萄酒6瓶、以178元/盒的价格销售中国红圣娜多哈干红葡萄酒2盒,以68元/瓶的价格销售橡木桶窖藏干红葡萄酒5瓶,上述红酒均无剩余,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610元,获得违法所得1022.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