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08号
案件名称:李常伟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常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常伟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7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销售的东北大拉皮进行了抽样检验;2014年12月19日,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验报告编号:020-RLSP141932),当事人销售的哈尔滨顺鑫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北大拉皮,所检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不合格东北大拉皮(生产日期:2014年3月8日,规格:160克/袋)于2014年6月28日以2.25元/袋的价格购入20袋,当事人自2014年6月28日起以3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至2014年7月23日售出10袋东北大拉皮,取得经营额60元,剩余10袋退回生产厂家。当事人货值金额60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