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80002号
案件名称:李广民(北京顺谷商贸中心)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散装熟食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李广民(北京顺谷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民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9日,我局接到举报称,举报人于2015年2月28日在顺义区马坡镇中铁花溪渡23号楼底商106室藏香猪肉店购买了熟猪头脸,购买熟食时发现该店铺超范围经营散装熟食,要求相关部门调查该销售企业。2015年3月10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发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顺兴街9号院23号楼1层106室的顺谷商贸中心与举报情况相符,当事人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为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不含熟食)、食用农产品(含冷鲜畜禽产品)。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冷藏柜内陈列着散装熟食:烘藏香猪头8斤,标价40元/斤;烘藏香猪肘6.5斤,标价30元/斤。经进一步询问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15年2月16日从位于望京的北京摩利支天餐饮有限公司运来烘藏香猪头9.4斤,烘藏香猪肘6.5斤(北京摩利支天餐饮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为李广民的妻子聂懋萍,所以进货时未付款)。截至检查时,已销售烘藏香猪头1.4斤,售价60元/斤,后降价为40元/斤,营业收入共计人民币84元。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99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4元 。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