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542号
案件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店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曼可顿超醇面包案
当事人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83203612
法定代表人:李鹤载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接到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曼可顿超醇面包”《检验报告》,显示2015年7月13日,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对你单位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07月10日,规格型号为400g(8片)/袋,标示生产者名称为北京曼克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曼克顿超醇面包进行抽样,依据GB2762-2012进行检验,经检验,菌落总数不合格,为不合格产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故存在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购进了生产日期2015年07月10日,规格型号为400g(8片)/袋,标示生产者名称为北京曼克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曼克顿超醇面包72个,截止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该产品的零售价格是每袋6.98元,成本5.90元,总的利润是1.08元×72=77.76元,货值502.56元,并提供了产品供应商相关资质的复印件及产品检验报告。相关证据: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店《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者北京曼克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北京曼克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北京曼克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曼克顿超醇面包检验报告复印件、交货单据订单、销售记录、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检测采样凭证、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等。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店的上述行为,属于《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7.76元;2、罚款1507.68元;罚没款合计1585.4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