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4〕119号
案件名称:葛艳生(北京鑫信快达水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葛艳生(北京鑫信快达水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葛艳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5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北京市顺义区石园北区农副产品市场内葛艳生(北京鑫信快达水店)经营的“谷蕴泉”牌桶装饮用水进行监督抽检,经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并出具了编号为№国CCS1405211-01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4年7月21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食品国家监督抽检抽样单》(抽样单编号:GC1400130161)、《检验报告》(GC140013016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单》(样品编号:CCS1405211-0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确认通知书》复印件(GC1400130161)后于2014年7月22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北京生命之源饮料厂以3元/桶的价格购入“谷蕴泉”牌桶装饮用水(规格为18.9L/桶、生产日期为2014年5月27日)40桶,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上述批次的“谷蕴泉”牌桶装饮用水以8元/桶的价格全部售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20元,获违法所得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4-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