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010号
案件名称:肖美秋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肖美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8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鑫宝苑小区1号楼1-6号的张一元鑫宝苑茶业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肖美秋经营的张一元鑫宝苑茶业店涉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28日涉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只销售茶叶,现场发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茶叶1公斤,折合100元。现场检查该店面积有50平米。肖美秋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因营业时间短,没有购买货架等工具。违法经营期间共获利95元,没有交过税,因此没有其他扣除,故违法所得为95元,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