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010号
案件名称: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华堂商场丰台北路店经营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华堂商场丰台北路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5670072-8
法定代表人:刘树艳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编号为:【网】S2014120187的投诉举报,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甲79号冠京饭店地下一层至地上四层的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华堂商场丰台北路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2月6日的预包装食品“莎华无糖蓝莓果汁糖果60g”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该产品配料表中的主要配料标示有“异麦芽糖醇”、“麦芽糖醇”,营养成分表中“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分别标示为“230千焦(kJ)”、“0克(g)”、“0克(g)”、“95.7克(g)”,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糖醇是指酮基或醛基被置换成羟基的糖类衍生物的总称,属于碳水化合物的一种。我国相关国家标准中尚未规定糖醇的能量系数。鉴于目前糖醇在部分类别食品中使用较多,为科学计算能量,建议赤藓糖醇能量系数为0 kJ/g,其他糖醇的能量系数为10 kJ/g。经计算,该产品的能量值应为957千焦(kJ)。投诉者提供了购物小票及“莎华无糖蓝莓果汁糖果60g”的照片。2015年1月6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华堂商场丰台北路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出售生产日期为2013年2月6日的预包装食品“莎华无糖蓝莓果汁糖果60g”。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确实涉嫌存在于2013年11月14日至2014年10月27日期间销售上述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该批次产品的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值标注确实有误,经计算,该产品的能量值应为“957千焦(kJ)”,而不是产品标签中标注的“230千焦(kJ)”。《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目前该批次产品均已售罄,没有库存。当事人在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288元,货值金额为102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的食品与销售其他的合格产品使用的是共同的工具设备等物品,无法区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也未造成严重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