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141号
案件名称:牛明兴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牛明兴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牛明兴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自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6月2日在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后蔺沟村村委会门前经营无名商店,从事食品流通活动。当事人牛明兴自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6月2日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期间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8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7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