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 食药监食罚 2015 020015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与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经销的标称“武汉市茗茶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的铁观音茶等食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测发现,标称“武汉市茗茶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的铁观音茶等三种茶叶制品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2762-2005的要求,稀土指标不合格,综合判定不合格。至2015年7月20日检查之日上述食品已全部售出(包括抽检所用)。经计算,当事人销售上述茶叶制品的货值金额为1216.4元,违法所得为96.5元。未纳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