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090号
案件名称:夏红玫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夏红玫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调料楼104号夏红玫经营的店铺涉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有:樟茶鸭2公斤、风干鸡1.5公斤,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有菜刀、秤。现场检查该店经营面积为30平方米。当事人在2015年5月6日至2015年5月19日期间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留存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150元,货值金额30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