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10016号
案件名称: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十店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22003410194
法定代表人:谢涌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信,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4号六楼D-01号的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十店经营的“长白山鑫龙小黄菇”(200克/袋)的营养成分表不符合规定。2015年6月4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人所称的“长白山鑫龙小黄菇”。经过核实,当事人确认举报人所购买的“长白山鑫龙小黄菇”确实从该单位售出,举报人举报属实。2015年7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预包装食品案予以立案调查。2015年8月17日经询问调查,当事人经营的“长白山鑫龙小黄菇”(200克/袋)营养成分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3.1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中规定能量的计算方法,涉案食品的实际能量值应为:24.9×17+1.8×37+29.5×17=991KJ,远高于涉案食品营养成分表中所标示的119KJ 。经查,该单位经营的涉案食品,进货价32.50 元/袋,零售价68.00元/袋,进货量6袋,销售量5袋,利润177.50元,剩余1袋已退货,现无库存,未纳税。故认定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408.00元,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177.50元,不涉及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用具。当事人提供了违法食品生产商“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鑫龙特产食品加工厂”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进货票据、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及该单位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8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