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016号
案件名称:杨俊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5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时村农工商联合公司120号-97号从事零售猪肉经营活动,经营面积为5平方米,经营工具主要有刀2把,案板1个,台秤1个。经查,当事人经营期间,以20元/公斤的价格从新发地农贸市场处购进猪肉260公斤,购进价款共计5200元。以24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共销售250公斤,销售金额共计6000元。库存10公斤猪肉未销售,当事人自行冷冻在冰箱内。当事人销售猪肉的货值金额为6240元,违法所得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