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40031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8438865-8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5月31日销售的220g装“辉业”牌枸杞外包装的标签有两层,外层标签上分别印有“2015年05月08日”、“生产日期:2015/05/13”,内层标签上分别印有“生产日期:2015/04/28”、“生产日期:2015/03/30”。当事人于2015年5月31日从福州市辉业农业有限公司购进220g装“辉业”牌枸杞16瓶,进货价格为22.8元/瓶;截止到2015年6月3日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28.8元/瓶。当事人经营上述220g装“辉业”牌枸杞的货值金额为460.8元,获得违法所得96元,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