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026号
案件名称:刘长军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长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军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6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东院北排10-11号刘长军经营的咸菜店涉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1年6月21日至2014年6月20日,该店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有:咸菜(500g)6袋;海白菜(200g)5袋;酸菜(250g)3袋;油泼黄瓜(300g)3袋;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都是共用的,无法区分,现场检查该店经营面积约为35平方米。当事人2014年6月初至2015年2月8日不在北京,店铺处于停业状态,没有销售任何产品,未取得违法所得。2015年2月9日至2015年3月6日违法经营期间,当事人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留存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160元,销售金额27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