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20022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孟卫东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日,当事人从北京朝批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以18元/袋的价格购进320袋的“黑芝麻糊 无糖”规格600克/袋(15小袋),生产日期为(2015年2月8日)总购进价为5760元。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以18.5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该产品所检项目中大肠菌群不符合Q/HWL000IS-2012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5年5月15日止,该批次的“黑芝麻糊 无糖” 当事人共计销售了320袋。取得经营额5920元,货值金额5920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1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