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023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8913448-1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编号为:【信】S2014100152号的投诉举报,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8月28日的食品添加剂“羽利兴食用碱面250g”标签标识中未标注食用方法与用量。投诉者提供了购物小票及“羽利兴食用碱面”的照片。2014年11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千禧商业街2#楼的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调查,该单位于2014年9月14日至2014年10月16日期间经营了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羽利兴食用碱面”。该批次产品已售完,无库存,该单位经营此产品的货架是与其他商品共用的,无法区分。当事人在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20元,货值金额为11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醒厂家及时修改该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