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210021号
案件名称: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十二分公司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十二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6890304-6
法定代表人:陈申蕾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4日,我局对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十二分公司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查。2015年6月17日,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31500002883、 NO231500002889、231500002890、231500002892),你公司销售的知福牌清香铁观音茶、娘亲牌五香味花生、曼琳牌小米辣、华鸿牌泡豇豆送检样品经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15年6月28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15年6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你公司有复检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