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食 罚[2015]160024
案件名称:刘金成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金成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5月15日开始经营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玉林东里三街西南角出租房的无名鱼摊。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6月3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流通活动。当事人通过自己采购的形式购进生鲜水产品后销售,取得营业性收入1995元,获利500元。当事人经营生鲜水产品均已使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工具:计算器1个、托盘5个,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995元,违法所得200.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