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40183号
案件名称:孟德营涉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孟德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孟德营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从2015年7月5日至2015年9月2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南沃尔玛北侧67号,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情况下,从事鲜猪肉的销售活动。期间获得违法经营额9369元,违法所得69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