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罚〔2014〕78号
案件名称:赵华锋(北京赵晓锋小卖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赵华锋(北京赵晓锋小卖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华锋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29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肖岳国57190071、李军57190072示证依法对北京赵晓锋小卖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两袋超过保质期的方便面,分别位于方便面销售专区货架的第三层和第四层,第三层有一袋白象牌老坛酸菜牛肉面,生产日期(批号)为:06河北20140206B,保质期:六个月(保质期至2014年8月6日),属于超出保质期限的食品。第四层有一袋白象牌香辣猪骨面,生产日期(批号)为:12河北20140104A,保质期:六个月(保质期至2014年7月4日),属于超出保质期限的食品。其后对赵华锋进一步调查核实其无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3元。检查过程有该单位负责人赵晓锋陪同。执法人员当场向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依法对上述违法经营食品予以扣押。该超市经营的过期食品未来及售出,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赵华锋(北京赵晓锋小卖部)对本次监督检查无任何疑义,并在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上签字认可。 经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予以当日立案,由肖岳国、李军承办该案,至2014年9月9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