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14号
案件名称:韩雅利(北京聚旺丰顺综合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韩雅利(北京聚旺丰顺综合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韩雅利
主要违法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3月18日到达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西马各庄村明华街40号韩雅利经营的北京聚旺丰顺综合商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经营九寨绝蕨根粉丝4袋(180g/袋,生产日期2013年10月16日,保质期:十二个月),鑫春园纯姜粉9袋(30克/袋,生产日期2012年8月14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经批准,我局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调查,由王淼、马金菊承办此案,至2015年3月25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年底新接手的这家超市,当时清查货物不仔细。2015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九寨绝蕨根粉丝4袋每袋售价5元,鑫春园纯姜粉9袋每袋售价2.5元,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42.5元,从经营超市以来就没售出过,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