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61000625号
案件名称:刘金玲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金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玲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9日,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对你销售的400公斤牛肉进行抽样,经检验,该400公斤牛肉的水分含量超出GB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的上限(水分标准值≤77),所抽取样本的实测值分别是77.6、78.2、78.5,均属于不合格牛肉。经查, 2015年1月8日,你以34元/公斤的价格从河北省香河县五百户益生肉类加工厂购进上述400公斤水分超标的牛肉,并以35元/公斤的价格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市场牛羊肉批发厅大车批发区2号车位进行销售。你所经营的上述不合格牛肉的货值金额为14000元,违法所得为3元,库存牛肉397公斤;你销售牛肉的工具为台秤1台、钢制拖车2辆。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