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80030
案件名称: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海淀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海淀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08856611
法定代表人:钟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的生鲜区展示柜区,从2015年5月12日开始对外营业,在未经许可经营凉拌菜的活动,你单位《食品流通许可证》上的许可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含熟食)、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现场制售:豆制品、肉制品、主食、面包,没有凉菜项。由于该店生鲜区展示柜经营的凉拌菜是第一天营业,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经后台查询,所经营的凉拌菜没有产生营业额,营业期间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种晓兵委托朱海峰负法律责任。执法人员现场发现食品成品半成品:凉皮,5元一盆、土豆丝,一盘,5元/斤、腐竹,一盘,3元/斤、藕,一盘,5元/斤、青椒,一盘,4元/斤、咸菜,一盘,5元/斤、海带丝,一盘,6元/斤,并采取了查封扣押,因查封扣押的食品容易腐烂变质,经当事人同意,已于检查当日对上述食品采取了销毁的先行处理措施。当场未发现其他成品,经当事人口述,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500元。在调查过程中,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进货时未遵守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