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35号
案件名称:陈俊霞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陈俊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霞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3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辣花生(商标:金御盛,规格:170克/袋,生产日期:2015年1月10日)进行了抽样检验;2015年5月4日,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验报告编号:020-RLSP150711),当事人销售的饶阳县隆盛食品厂生产的香辣花生,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 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标准要求:≤0.25g/100g,实测结果:0.50g/100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15年6月2日收到检验报告,2015年6月3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2015年1月21日当事人从北京恒荣兴泰商贸有限公司以每箱(30袋/箱)84元的价格购进上述香辣花生20箱共计600袋,购进单价为2.8元/袋,至2015年6月3日,当事人以每袋3.6元的价格全部售出上述香辣花生,无库存,未使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取得经营额2160元,货值金额2160元,获违法所得4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