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房 食药 食行罚 字〔 2014 〕 27-1 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购物中心销售致病性微生物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购物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1015973239
法定代表人:张兵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2月21日从北京万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东台头”牌五香豆腐干(生产日期2013.12.19;300g/袋)36袋,进价7.2元/袋;“东台头”牌五香豆腐干(生产日期2013.12.18;200g/袋)25袋,进价5.5元/袋;于2014年3月29日、4月2日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的“南北特”牌串串香干(豆腐干)(生产日期2014.2.12;100克/袋)40袋,进价3.7元/袋,对外销售。2014年4月8日,我科执法人员与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销售的上述食品进行抽样,2014年5月15日,我科执法人员接到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称当事人销售上述三种食品经检测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GB2711-2003、DB43/160.5-2009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至2014年5月15日被检查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东台头”牌五香豆腐干(生产日期2013.12.19)18袋,售价8.9元/袋;“东台头”牌五香豆腐干(生产日期2013.12.18)10袋,售价6.8元/袋;“南北特”牌串串香干(豆腐干)(生产日期2014.2.12)20袋,售价4.8元/袋。当事人称未售出的“东台头”牌五香豆腐干(生产日期2013.12.19)18袋、“东台头”牌五香豆腐干(生产日期2013.12.18)15袋、“南北特”牌串串香干(豆腐干)(生产日期2014.2.12)20袋已退回供货商。货值金额为682.4元、违法所得65.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4-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