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50030号
案件名称: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七分公司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七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周信
主要违法事实:你单位自2014年10月22日起以26元每瓶的价格从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购进醇雕坛加饭酒1.5L(条形码:6930865600029)(生产日期20140417)18瓶,截止至2015年1月3日将其以31.5元每瓶的价格售出共18瓶。醇雕坛加饭酒1.5L(条形码:6930865600029)(生产日期20140417)标签上未标明“过量饮酒有害健康”不符合《GB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4.4的要求。你单位经营上述食品获违法所得84.6元,货值金额为7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