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0036号
案件名称:北京庆雷兴旺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庆雷兴旺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雷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4日,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联合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机构分析中心有限公司的抽检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乳瓜、泡豇豆等9组商品进行抽样检测。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机构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当事人销售的由河间新源酱菜厂生产的散装,生产日期为2014年10月07日批次的乳瓜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1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由岳阳市三星菜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标称商标为熊嫂,产品规格为700g/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08月30日批次的预包装泡豇豆中亚硫酸盐(以SO2计)不符合GB 2760-2011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经进一步调查:该单位共购进5 kg的乳瓜,以16元/ kg的价格销售了2.5kg,后又被抽验了0.4kg,抽验时价格按16元/ kg,共得到人民币46.4元,进货单价为12元/ kg,违法所得为11.6元,剩余商品都销毁了。该单位共购进泡豇豆7袋,以3.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2袋,后又被抽验了2袋,抽验时价格按3.5元/袋,共得到人民币14元,进货单价为3元/袋,违法所得为2元,剩余商品都销毁了。乳瓜和泡豇豆的全部货值金额为:16元/kgX5kg+3.5元/袋X7袋=104.5 元, 全部违法所得为:11.6元+2元=13.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