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33号
案件名称:刘建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刘建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9月2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纪家庙菜市场116号商户销售的鸡精(商标:黄河兄弟,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140311)进行了抽样检验;2014年12月22日,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验报告编号:020-RLSP144109),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纪家庙菜市场116号商户销售的甘肃兄弟黄河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鸡精,所检项目呈味核苷酸二钠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确为上述商户供货,涉及的鸡精由甘肃兄弟黄河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加工厂购进。2014年3月30日当事人从甘肃兄弟黄河食品有限公司以每箱(25袋/箱)90元的价格购进上述鸡精30箱共计750袋,购进单价为3.6元/袋,至2015年4月3日,当事人以每袋4.0元的价格全部售出上述鸡精,无库存,未使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取得经营额3000元,货值金额3000元,获违法所得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01